富佳國際認為如果遭到公司暴力裁員,該怎么保護本身權益?許多律師給出了專業的意見與建議。
遭受要挾,堅決說不——“影響前途”、“不給離任證明”等要挾和恐嚇不被法令所認可。
不要自己寫辭去職務信——“主動辭去職務”在法令上職工拿不到任何補償。
切忌隨便簽字——關于簽字類的東西要看準,不同意就不簽。
保存證據——必要時可以采納錄音、截圖等方法取證。
不懼怕拿起法令的兵器——調停洽談不成,請求勞作裁定。
多位律師強調,《勞作合同法》仍然是職工捍衛本身利益的最佳兵器。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貝貝律師表明,若公司HR以打低績效,回絕支付N+1補償的方法要挾勞作者離任,在勞作者不同意離任的情況下,公司故意違背績效評分制度,侵略勞作者勞作權益,或以此為由免除勞作合同且不支付N+1經濟補償金,則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行為。
富佳國際認為此外,《勞作合同法》第40條規則,勞作者不能擔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擔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免除勞作合同。王貝貝律師稱,即便公司HR想以職工績效不合格為由免除勞作合同,也需證明該職工經過培訓調崗等法定程序后,仍不能擔任工作。若該公司未經該法定程序直接免除勞作合同,則屬于違法行為。
富佳國際認為 ,另外,勞作法專家、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楊保全表明,考勤異常是公司解雇職工最常見的理由,但這個舉證必須要得到公司和職工的共同認證,如有職工不認可,單位又拿不出別的證據,這種情況下法令一般會傾向于職工,認為單位舉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