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發明人公開和不公開的區別?作為專利的發明人,具有署名權,若發明人署名,則在相應的專利上會有發明人的名字,即發明人公開。若放棄署名權,則不會在顯示發明人名字,即發明人不公開。
《專利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在申請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是一種署名權,因此作為一種署名權,發明人或設計人可以要求享有,也可以要求放棄。
發明人或設計人如不希望在申請文件中公布其姓名,可以在提交專利申請時,在請求書發明人或設計人信息欄后勾選“不公布姓名”。經專利局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專利局在專利公報、專利申請單行本、專利單行本以及專利證書中均不公布發明人姓名,并在相應位置注明“請求不公布姓名”字樣,發明人也不得再請求重新公布其姓名。
發明人或設計人如果在提交專利申請之后希望不公布其姓名的,應當提交發明人簽字或蓋章的書面聲明,并且需在專利申請進入公布準備前提交。
當用專利評職稱時,因為會涉及到參評人署名專利發明人的具體位置,若選擇不公開的話,會辦理其他比較繁瑣的程序,建議選擇專利發明人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