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兩個文件,分別明確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兩部門就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政策進行了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按照現行規定,企業超過5年的虧損無法結轉彌補。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研發設備加速折舊等政策,將加大企業的所得稅扣除金額,5年的虧損彌補時間限制可能使相關企業的虧損無法得到足額扣除。
“新政策考慮到科技企業的生命周期特點,鼓勵其可持續性加大投入研發,即使前期由于研發支出的擴大發生了虧損,由于結轉虧損的期限長達10年,該項成本未來依然有可能稅前扣除。”李旭紅解釋,根據新政策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生虧損的次年開始連續10年,即使獲得了利潤也不需全額征稅,僅需就扣減虧損后所產生的正的所得額部分繳稅,大大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有利于其可持續經營。
結合中國科學儀器產業現狀和特點,大量科學儀器企業滿足“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條件,能夠享受到該政策帶來的福利。在美國對中國科學儀器產品大規模加稅的情況下,有助于中國科學儀器企業提高渡過當前困局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