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外性行為可以分為多種類型,不同類型的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不盡一致:
通過金錢交易行為而與對方發生性關系的,因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涉嫌賣淫嫖娼,可能被處以行政拘留,或并處罰款。強行與異性發生性關系的,因違法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屬于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或奸淫幼女的行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與在酒吧等場所或通過手機軟件等方式認識異性發生一夜情,或與婚外異性保持情人關系而多次發生婚外性行為的,因雙方系你情我愿,且不涉及金錢交易,其行為未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但涉嫌違反《婚姻法》相關規定。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此為法律的倡導性規定,引導夫妻之間應當彼此忠誠,這也是配偶權應有的涵義,但該法并未規定對違反忠實義務的懲罰性措施,曾經有人認為,發生婚外性行為,侵害了另一方的配偶權,該行為同樣應納入法律予以制裁,但最終該意見并未采納。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同居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行為不是違法與否的問題,而是涉嫌犯罪。
重婚罪破壞的是我國實行的一夫一妻制度,犯罪主體是有配偶者或明知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重婚行為。
與婚外異性短暫同居的,這種情況下,一般視為“姘頭”關系,雙方進行同居行為并非為了打破一夫一妻制度,而是臨時的同居關系,隨時可以結束,該行為一般不認為構成重婚罪。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的,該行為嚴重破壞了一夫一妻制度,屬于在法律婚姻之外再建立事實婚姻的行為,有配偶者具有犯罪故意和犯罪行為,涉嫌構成重婚罪。若是有配偶者直接與婚外異性通過欺騙等方式再次登記結婚的,該行為當然涉嫌構成重婚罪。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對方登記結婚,或者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對方以夫妻名義對外共同生活的行為,該行為同樣涉嫌構成重婚罪。
最后,中國企業商會認為,婚外性行為切莫為,其不僅違反《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忠實義務規定,違背了倫理道德,嚴重時將涉嫌違法犯罪,受到國家強制力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