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關于海口公安交警發布的交警對酒后騎自行車人員的處理問題,引發關注。此前,封面新聞曾報道,一男子酒后騎自行車被交警攔下,男子不服氣,稱“騎自行車喝酒怎么了”,還和一旁的路人發生爭執。民警帶其去檢測,男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12mg/100ml。
這引發了網友的爭議,有人認為,醉酒能不能騎自行車上路?有人擔心,以后喝了酒走路會不會也遭處罰?對此,法度研究院研究員、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劉燁律師告訴封面新聞記者,從目前呈現的情況來看,海口警方對當事人作出處罰的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稱道交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下稱道交條例)《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下稱海南道交辦法)《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下稱海南電車條例)這四部法律法規,并且主要涉及以下幾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不得在道路上醉酒駕駛自行車”;
三、《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 (十五)飲酒、吸毒后駕駛;
四、《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劉燁律師分析,首先,從位階最高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來看,這一法條的意義是有關部門可以對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交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警告或罰款,也為警方的處罰奠定了基礎;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該條例屬于行政法規,其效力僅次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該條例對酒后騎行有了更明確的規定,明確規定不得醉酒駕駛自行車。”結合近些年“酒駕入刑”的相關新聞,我們可以知道飲酒駕駛與醉酒駕駛的區別非常大,酒后駕駛并不等于醉酒駕駛。也就是說《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并沒有禁止民眾在酒后駕駛非機動車,只是不能醉酒駕駛而已。她告訴記者,交警之所以對醉酒騎自行車的當事人作出處罰,最主要的依據是海南本土地方性法規《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該辦法中明確規定不得飲酒駕駛非機動車,而在新聞中的當事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已經達到112mg(非血液檢測),已經達到了駕駛機動車的醉駕標準。
劉燁律師認為,醉駕+自行車,確實是違反了《海南道交辦法》中“不得飲酒駕駛非機動車”的規定,可以進行處罰。但是該條款存在一些爭議,比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不得醉酒駕駛自行車”,在海南地方性法規中卻變成了“不得飲酒駕駛非機動車”,“那么,海南是否有權力在該省的地方性法規中對醉酒駕駛自行車進行擴大化的修改?”
答案是否定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海南制定的這兩部條例屬于地方性法規,雖說能夠對法律、行政法規作出具體規定,但前提是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已經明確只有在達到醉酒標準才進行禁止并且進行相應處罰,海南省地方性法規卻將范圍擴展到飲酒駕駛,這明顯是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這一行政法規規定相違背。
除了在法律層面探討酒后騎行背后的問題,我們也應當結合實際綜合考量。以北京為例,僅在2021年下半年共享自行車的騎行量就已經達到驚人的4.5億人次,說明自行車依舊是不少人日常生活的交通工具。雖然說我們并不倡導酒后騎車,但是不少人在日常生活中很難做到滴酒不沾,尤其是在交通不發達地區,自行車、三輪車等非機動車依舊是主要的交通工具,倘若各地政府不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飲酒騎車,顯然是不太現實的,這一做法也與依法治國理念相違背。
雖然椰城警方在此次執法活動中,成功地將酒后騎行這一問題引入人們視線,讓我們也有機會去細究處罰的背后究竟是什么,但也讓我們知道地方性法規在立法過程中仍然存在問題、短板。